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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更新时间:2019-01-11 11:17:1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4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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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本文主要分享背书的款式、背书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及质押背书方面进行讲解,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考点一】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款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 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前背书
禁止转让的汇票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②法定的禁止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收款人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
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背书的效力总结★★

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无效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有效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委托收款背书

款式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等同于转让背书
效力 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

4.质押背书

款式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质押”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质押”,等同于转让背书
——如果不在票据上记载上述内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效力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委托他人收款的权利(被背书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可转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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