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
更新时间:2019-01-11 11:25:08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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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追索权”本文主要分享汇票的追索原因、保全、金额、行使方面进行讲解,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考点四】汇票的追索权★★★
原因 | 期后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期前▲ | 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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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因承兑人或付款人原因无法提示承兑或付款的以外),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或出票人)仍应负付款责任 | |
金额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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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 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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