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同步习题:汇票的追索权
更新时间:2019-01-11 11:26:42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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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9-20日举行,现考生处于备考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备考特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同步习题:汇票的追索权”希望考生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做相关练习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利息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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