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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几种特殊的代理

更新时间:2019-01-14 09:45: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4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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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7日至8日举行,为了让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点,环球网校编辑特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几种特殊的代理”本文从滥用代理、无效代理等进行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掌握好每一个入门基础知识点。
几种特殊的代理:

有效代理;

滥用代理;

无效代理;

表见代理

1.滥用代理权情形:

2.无权代理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权

2.任何相对人---催告权(一个月)

3.善意相对人--撤销权(通知的方式)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是建立在没有代理权的基础上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例: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等)交给他人。(★)

例: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

例: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告知对方。

注意:表见代理下,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过失,而相对人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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