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9-01-15 11:19:55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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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本文主要分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进行讲解,希望考生在备考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5. 【新增】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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