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税率
1.征税范围
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税率
【注意】《吨税税目、税率表》中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2.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三、税收优惠
1.直接免征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四、征收管理(注意吨税特有的,其他同关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2.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3.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5.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6.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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