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如何区分?
更新时间:2019-01-17 14:25:3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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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9日-20日举行,很多考生初学教材时会混淆一些知识点,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如何区分?”本文针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方面进行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判断 | 伪造签章 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
后果 | ①伪造者没有自己的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2.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其他事项)★★
判断 |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
后果 | ①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②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张某以王某的名义签章出票
B、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金额
C、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付款日期
D、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答案】 AD
【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伪造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A、票据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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