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国际理财规划师基础能力考点梳理:第七章第二节
第七章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单元 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分析
一、经营的风险
(一)经营合伙企业的风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不同于公司股东。ABC三人经营合伙企业,A投资20%,欠巨款时,如果BC没钱,可以直接找A要。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时,一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经营公司的风险
一般风险小,但是如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则进行人格否认。
二、婚姻变动中的财产风险
(一)婚后财产共有制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利用婚姻诈骗财产
(三)转移共同财产
(四)跨国婚姻
三、子女抚养教育的相关财产风险
(一)一般情况下子女教育等财产投入风险
(二)离异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的风险
(三)夫妻一方去世情况下子女抚养教育财产被侵占的风险
四、财产的传承风险
(一)遗产的争夺风险
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履行扶养、丧葬义务,受扶养人将死后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效力高于公证遗嘱。
(二)产业的传承风险
第二单元 界定客户财产权属
一、财产所有权界定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二、个人所有权的行使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四、个人所有财产界定
(一)合法收入
(二)不动产
(三)金融资产
(四)其他财产如生活用品、古董、图书资料等
五、财产共有
多个主体共享所有权。比如合伙买辆车搞运输。家庭购买一辆车。
(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份额可以转让。对内,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对外,基于共有物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
不确定份额的,共同关系消灭后,才可分割份额。
1、共同共有人的内外部关系
2、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
①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养老保险等都属于。
②约定共有。
③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
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六、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一)分割原则
1、遵守法律
2、遵守约定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
(二)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当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物,又没有共有人愿意取得该物,则需采取(变价分割)方法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
第三单元 财产分配规划咨询
一、界定财产分配规划中的财产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
(一)夫妻法定财产
1、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责发生制。
(4)金融资产。婚前财产孳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5)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6)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进行界定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①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②剖析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A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B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呢?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包括:夫妻共同的生活债务,夫妻的经营性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约定财产
1、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三种类型
(1)一般共同制
(2)部分共同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1)约定的主体
(2)约定的内容
(3)约定的形式
(4)约定的时间
(5)约定的效力
3、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
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
夫妻财产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客户财产分配规划咨询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
法定条件: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
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2、诉讼离婚
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子女监护
(三)子女收养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0周岁需经被收养人同意。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工作要求
工作准备
一、夫妻财产协议
(一)婚前财产协议
(二)婚内夫妻财产协议
(三)离婚财产协议
二、公证书
(一)公证书的结构形式
(二)公证书的写法
(三)财产分配规划中的公证文书
第四单元 财产传承规划咨询服务
知识要求:
一、遗产的特征
遗产的特征
1、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概括性。
3、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
4、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意:承包权不算是遗产)
(二)遗产中不包括的事项
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产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三、认定遗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
(二)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案例】
(1)关于遗产的范围
(2)关于遗产继承
(三)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四、影响遗产分割顺位的因素
遗产分割的特征:
(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
(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
分割遗产的方法:
(1)实物分割法
(2)变价分割法
(3)补偿分割法
(4)保留共有法
遗产继承的顺序继承人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配偶
1、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2、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时间长短……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
4、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子女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另两种情况:
1、对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四)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姻亲关系
工作要求:
工作准备:
一、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三)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3、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须有两个及两上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遗嘱的内容
1、指定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4、再指定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五)遗嘱的效力
1、遗嘱的有效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遗嘱的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六)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1)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遗嘱执行人:
(1)遗嘱确定的遗嘱执行人
(2)法律规定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审查遗嘱的有效性)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职责。
二、遗嘱公证书
1、遗嘱工具的优点
(1)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2)设立遗嘱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
(3)设立遗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4)设立遗嘱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2、遗嘱工具的风险
(1)遗嘱的效力风险
(2)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
三、继承公证书
1、申办继承公证书所必需的材料
2、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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