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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

更新时间:2019-01-30 14:28: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8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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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本文主要分享破产原因和债务人财产内容,希望考生在备考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
>>免费下载:2019年注册会计师讲义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
④合伙企业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
并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有清偿能力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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