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
更新时间:2019-01-30 14:28:4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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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破产原因”本文主要分享破产原因和债务人财产内容,希望考生在备考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
主体适用范围 |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 ④合伙企业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地域适用范围 |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 并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
2.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 |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
||
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有清偿能力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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