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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专练(一)

更新时间:2019-10-16 16:57: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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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从事金融财务行业的人员来说,考证是少不了的,其中高级经济师算是含金量比较高的证书之一了,很多相关从业人员为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纷纷备考,为此,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9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专练(一),希望能为大家备考高级经济师提供帮助。

【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参考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

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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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专练(一),大家一定要认真吸收理解,以便在接下来的考试中能够得心应手,最后祝愿大家都能够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另外,如果想要学习更多高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请点击下方“免费下载”按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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