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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护士执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24 14:26:22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23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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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护士可以评职称吗?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其中说明了护士执业资格可对应职称层级。环球网校执业护士频道带来通知内容,帮助大家了解青海省护士执业资格对应职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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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1日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对应职称层级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7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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