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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青海省卫生职称考试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24 14:28: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2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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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部分类别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对应职称层级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主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药学士、技士、药学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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