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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规《规划原理》知识点:城乡规划的制定

更新时间:2019-10-28 10:08: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4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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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掌握)

(1)制定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并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思想、内容及具体程序上,整整做到依法制定规划。

(2)制定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低收入人群,扶助弱

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5)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老师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熟悉)

1、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

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审批机关组织老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2、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

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

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

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老师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3、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

(2)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3)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示。

(4)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7)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城乡规划编制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掌握)

1、城市规划编制的两大阶段: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的层次

(1)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3)城市分区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4)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3、各层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逐步深化的关系。

(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熟悉)

1、公众参与规划的意义

(1)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可以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

(2)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可以保证公众的有效监督,从而推动城乡规划的制定;

(3)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权,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一些关于民生的公

益设施的规划建设。

2、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

(1)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老师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在规划的实施阶段,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的,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

(3)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老师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省本级人大常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时应付具体征求意见的情况。

(4)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6)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3、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原则、内容与形式

(1)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2)内容:公众参与的目标控制、公众参与的过程控制、公众参与的结果控制。

(3)形式: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展览系统,规划方案听证会、研讨会,规划过程中的民意调查,规划成果网

上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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