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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禁止性行为

更新时间:2019-10-29 14:24: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2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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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考生顺利备考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快速记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目的相关考点,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禁止性行为”,更多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考点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汇总

备考十三:禁止性行为

1.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募集的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股权投资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网站、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9年度最后一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延长至10月31日截止,各位考生也在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以上是内容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点:禁止性行为,希望大家可以参考着复习,还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该服务会在2019年最后一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节点到来前给您短信提醒。更多资料请点击文章下方“免费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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