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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实务》案例分析专练三

更新时间:2019-11-07 13:25: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0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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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高级经济师备考中,环球网校分享的“2019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实务》案例分析专练三”以下分享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实务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解析供大家参考,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高级经济师考试频道,网校会及时更新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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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2)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 5 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 30 日,短于 3 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5)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6)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 150 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 年 11 月 1 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7)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8)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9)①普通债权额=5+1200+1530=2735(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35×100%=39.31%

③A 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525×39.31%=206.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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