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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未满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9-11-11 17:53: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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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劳动关系协调师频道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最新资讯,2019年11月16-17日各省将开考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为了大家更好复习,小编整理2019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师案例: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未满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以供劳动关系协调师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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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男,汉,1969年6月出生,2015年6月8日进入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车床工岗位工作。2016年3月6日晚在家休息时突然发生晕厥、高烧,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院及时救治,张某脱离生命危险,住院十天后出院。申请人的出院医嘱及疾病诊断书中均载明,张某需静休二个月。于是,张某向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病假三个月(即2016年3月6日至6月5日)的申请,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张某的病假申请未予同意,认为请假期限较长,于是作出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张某认为,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本人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张某与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案件解析】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原国家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日颁发了《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依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另,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张某向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相关个人诊疗记录、疾病诊断书等证明的材料,说明张某患病情况属实,某电子公司应同意其休息治疗。张某入职不满一年,依据上述规定,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医疗期内,合肥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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