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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十二章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更新时间:2019-12-03 12:54: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02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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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分享的“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十二章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以下针对了初级经济的《经济基础》第十二章税收基本制度做了讲解,供大家参考,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初级经济师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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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一)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有: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

1.纳税人(掌握)

纳税人:指税法规定享有法定权利、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负税人: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人可能是合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在存在税负转嫁(如流转税税种)的情况下是分离的,在不存在税负转嫁(如所得税税种)的情况下,二者是合一的。

大家可配合试题练习: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典型例题:第十二章纳税人

2.课税对象(掌握)

课税对象也称为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的目的物,是课税的依据或根据。它是区别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将课税对象分为:(1)流转额;(2)所得额;(3)财产额;(4)其他。

依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全部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类。

大家可配合试题练习: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典型例题:第十二章课税对象

3.税率(掌握)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所应纳税额的比例或标准,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分类

(1)按税率的表现形式,分为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和用百分比表示的税率。

用绝对量表示的税率,也称定额税率或固定税率。——从量税

用百分比规定的税率——从价税。

按照税率与课税对象的变动关系,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

①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按一个百分比的税率课税。比例税率一般适用于对商品劳务的课税。其特点是计算简便,征收效率高,但它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比例税率是我国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税率形式。

②累进税率:按照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分为若干个级次,并规定相应的由低到高的税率。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税负公平,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缺点是计算较复杂。

累进税率又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全部应税数额都适用于相应的最高等级的税率课税。

超额累进税率:一定数量的课税对象可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点:第十二章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甲应纳税所得额为 490 元,则应纳税额=490*5%=24.5 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为 510 元,则应纳税额=510*10%=51 元。

税后收入甲〉乙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累进程度高,尤其是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

甲应纳税所得额为 490 元,则应纳税额=490*5%=24.5 元;

乙应纳税所得额为 510 元,则应纳税额=500*5%+(510-500)*10%=26 元。

税后收入甲〈乙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但是累进程度低,可以避免税负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在累进税率方法下,世界各国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③累退税率:是指当课税对象数额增加时,税率反而逐级递减的税率。实践中并无真正的累退税率。

(2)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对计税基数各级次的增加部分所适用的税率,或最后一个单位的税基所适应的税率。

平均税率,是全部税额与收入之间的比率,亦称平均负担率。

在比例税率制下,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是相同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上升,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

(3)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税收的实际负担率。在存在大量的税前扣除情况下,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个人名义税率虽然没有提高,但实际税率却提高了。

大家可配合试题练习:202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典型例题:第十二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4)零税率和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形式。零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6.加成和减免(掌握)

(1)附加和加成: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

附加即附加税,是与正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是对特定纳税人加重征税的一种政策措施。

(2)减免税

(3)起征点和免征额——实质上属于免税的特殊形式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

免征额: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没有达到起征点和免征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就其全额征税;达到或超过免征额,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4)出口退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附加、加成和减免税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与政策上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的治税思想。

7.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对于维护国家税法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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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分类

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分为六类: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社会保障税类、财产税类、关税类、其他税类。

1.按课税对象分类(掌握)

按课税对象,一般分为流转税类(也称为商品和劳务税类,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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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计税依据分类(掌握)

按计税依据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

3.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类

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分为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和间接税(流转税)。在直接税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在间接税下,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体系一般以间接税为主体。

5.按征税机关分类(掌握)

分为工商税收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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