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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知识精讲

更新时间:2019-12-04 13:55: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5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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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施工现场一般都有很多的人员,但是不同的人员有不同的职责,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环球网校为你带来关于安全三类人员的有关问题。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修改该法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该法第五章内容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本章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规定,对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职工及其相邻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内容有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建设工程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施工现场环境控制和处理、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政府机关监管职责、建筑施工现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修的规定、房屋拆除安全的规定、建筑施工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

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5)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7)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9)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筑法》第五十条)

10)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法》第五十一条)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

2)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法》第四十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建筑法》第四十二条)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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