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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法规第九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9-12-11 16:39: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5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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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统计师考试正在备考初期,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20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法规第九章第三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的相关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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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其他法律责任(变化大)

知识点一、其他行政法律责任

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法律责任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

(一)责令改正

在统计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统计违法单位、个人停止或者纠正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的过程,体现着统计行政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统计违法单位、个人单独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或者在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中同时责令其改正。

知识点二、统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予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予以处理。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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