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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宁波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27 08:44:06 来源: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浏览114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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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引导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我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站

2019年12月25日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引导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我站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公示、公布、认定、评价、使用及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评价应当遵循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其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造价站负责建立全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系统,制定评价标准,统一发布全市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能力信息,维护信息数据库,完成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评价、更新等工作。

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未参与信用能力评价的造价咨询企业不设立信用等级。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信用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

AAAAA级: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得分排名前15%(含本数)的企业。

AAAA级: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排名前15%-35%(含本数)的企业。

AAA级: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排名前35%-65%(含本数)。

AA级: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排名前65%-80%(含本数);

A级: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本数)且排名在后20%的企业;

未参评企业或信用能力动态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企业为无等级。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主要包括满足现行资质标准、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信息获取途径

1.基本信息:现行资质信息、企业规模信息、业绩能力,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监管系统或造价师管理系统定期自动抽取,由系统按本市评价标准赋分;

2.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企业需自行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生效。

3.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获得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及时记入系统。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

1.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4.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时效的规定。

1.企业基本信息随时更新,长期公开。

2.企业的业绩能力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给予核加信用分。

3.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根据行为性质确定。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3年,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3个月到2年。在有效期内给予加(扣)信用分。

4.不良信息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信用能力评价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企业随时更新输入,系统自动统计各企业的分数,每季度更新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造价站。

市造价站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信用能力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采用实时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应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十四条 “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市造价咨询企业动态信用等级的公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提交本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不及时变更、维护企业信息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宣传推广,减少定期检查的频率,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晋级、合并或分立时,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内容、核准及等级比例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做到既符合形势又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能力动态评价标准》.xls

附件2: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内容及得分标准.doc

附件3: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内容及扣分标准.xls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站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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