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总结
更新时间:2019-03-13 15:12:13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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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总结”本文主要讲述承兑和付款期限、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总结】各类票据▲:
1.承兑和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情形 | 法律后果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总结】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
同步练习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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