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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13 14:09: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5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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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本文主要讲述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表决规则等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二】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定期会议 按章程规定,提前15日通知 每年一次年会,提前20日通知 
临时会议 以下主体提议,提前15日通知: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集主持 首次:出资最多股东召集
以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规则 一般 按章程规定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表决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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