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13 14:09:08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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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本文主要讲述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表决规则等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二】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有限公司 | 股份公司 |
||
定期会议 | 按章程规定,提前15日通知 | 每年一次年会,提前20日通知 | |
临时会议 | 以下主体提议,提前15日通知: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
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2/3;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 |
|
召集主持 | 首次:出资最多股东召集 以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选的董事) 主持 监事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表决规则 | 一般 | 按章程规定 |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
特别表决 | 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 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 |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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