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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14 13:48: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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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文主要讲述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公司章程(直接制定或董事会制订经其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董事会 成员组成: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②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监事会 人数:不少于5人。
成员: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②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讲义,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点击免费下载”点击后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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