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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诉讼

更新时间:2019-03-14 13:53: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2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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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诉讼”本文主要讲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内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本文,掌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八】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

原因 具体行使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董事、高管 要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拒绝、怠于起诉(收到请求30日不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监事 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拒绝、怠于起诉(收到请求30日不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他人 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代表诉讼
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原因 具体行使
自己利益受到损害 公司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起诉。
【注意】直接起诉,无需告知公司。

同步练习题:

【单选题】某上市公司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经向监事会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后遭拒绝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是( )。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D、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对此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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