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客体和设定
更新时间:2019-04-17 17:13:40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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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客体和设定”本文主要讲述了质权的相关概念,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一)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2.权利质权
(1)汇票、支票、本票;(2)存款单、仓单、提单;(3)债券;(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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