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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资格

更新时间:2019-04-22 13:50: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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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管理人的资格”本文主要讲述了管理人的资格审核、种类和禁止情况,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

2.管理人种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

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提示】因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适用对象 时间 与XX的关系 情形
机构或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债权人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前3年内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个人:
中介机构、清算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现在或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债权人 与“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

(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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