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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

更新时间:2019-04-28 14:32: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3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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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一)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抵押的财产范围

抵押的财产范围 禁止抵押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提示: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提示: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提示: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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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7):抵押权(第一部分)”。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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