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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8):抵押权(第二部分)

更新时间:2019-04-29 15:46: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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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8):抵押权(第二部分)”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但“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

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形式 书面协议
财产 (1)性质: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2)结晶: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生效 (1)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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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8):抵押权(第二部分)”。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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