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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4):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05 14:36: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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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4):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责任”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 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对责任人的处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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