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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任职资格

更新时间:2019-05-08 14:54: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4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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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大考生开始备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任职资格”,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可以结合每日一练来复习。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汇总

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是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大会。环球网校为方便广大考生,特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免费开通后,可及时收到各省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示等信息。想获取更多《中级经济法》考点和讲义,可点击如下按钮“免费下载”后进入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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