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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53):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

更新时间:2019-05-21 13:49:0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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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银行卡的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

(1)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才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出卖人的特别取回权

(1)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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