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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复习资料5

更新时间:2019-06-11 16:39: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4收藏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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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内涵

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含义和主体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核心任务:

①对城镇和乡村空间资源进行合理调控和优化配置;

②对土地开发建设行为(包括城镇国有土地和乡村集体土地)进行合理引导和必要控制;

③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健康城镇;

④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实施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方面,通过组织或参与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保障政策措施等主动行政行为实施城乡规划;另一方面,通过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引导和调控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2.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和乡村规划实施管理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 “一书两证”制度

选址意见书(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乡村规划实施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行政许可)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城乡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规划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该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知识点2: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 一法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架构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城乡规划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2015年4月修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法律依据,为适应城乡统筹和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完善城镇规划实施管理“一书两证”制度,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

(修订中) 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

2016年修正 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是风景名胜区内部规划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

2017年修正 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制度,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赋予地方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权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加强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规定了各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具体实施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

知识点3: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

行政许可行为: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五个阶段

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3.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分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阶段

知识点4: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程序(重要考点)

1.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意义、表现(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

——从规划上对建设项目加以引导和控制,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避免各自为政,无序建设;

——可以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对于促进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表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三类不同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申请与受理、公告与听证、审查与决定、颁发与公开、期限、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2种方式)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9项必备材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⑤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

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

⑦规划老师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

⑧1/500地形图;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依法不需要规划选址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相关业务科室。

(2)公告与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选址意见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

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③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④依法进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根据规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应上报。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不予审批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批后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选址决定以后,应当将选址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期限: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根据规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其上报审批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变更与延续:建设单位要求变更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的(具体期限由地方法规确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点5: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必考点)

1.审查要点

(1)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是否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

(3)建设项目拟选址地点、用地规模、性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

(4)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保护控制和四线管制要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机场、微波通讯、气象探测等净空要求,军事设施和其他特殊用地等保护控制要求;规划道路红线、河湖水系蓝线、公共绿地绿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紫线以及市政管线通道和交通走廊的退让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6)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防灾和公共安全等要求;

(7)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妥善处理与相邻地区关系;

(8)其他特殊要求。

2.操作要求

(1)查阅已经批准的法定规划要求;

(2)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各类专业控制要求;

(3)现场踏勘,了解其内部及周围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

(4)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老师咨询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选址论证;

(5)根据相关规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如规划委员会或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上报。

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名称和用地性质,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拟选址位置。

(2)拟建设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

(3)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4)附图应当在地形图上标明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和有关控制线。

4.公告与听证的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审批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审批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相关部门协调

环保、文物、卫生

航空、铁路、交通、水利、林业、民政、国土、建设、市政、消防、驻军部队。

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于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建必备材料。

文物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

《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对于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文物保护单位或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早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将文物部门批准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条件拟订的依据,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并纳入规划条件;

对于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能埋藏有地下文物的,规划主管部门应通知文物部门及早组织全面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条件拟订的依据,尚未完成勘探的,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将“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前须完成文物勘探,发现文物的须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等”纳入规划条件,并将文物部门批准的《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条件。

卫生部门:对于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备条件。

案例分析题

两大类问题:

公共设施选址(办公、教育、文体、卫生)

市政基础设施选址

案例1:办公楼选址方案

某国家对外友好协会在某市中心地区5000平方米的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建设4万平方米办公楼。该用地建筑限高18米。该市政府要求规划部门就该办公楼选址方案提出选址意见,上报市长办公会研究。

作为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就上述问题提出规划意见。

对该题目题干和示意图的信息进行汇总

(1)建设项目性质:涉外办公建筑

(2)建设单位性质:国家兴办的协会

(3)建设用地性质:市政设施用地

(4)建设用地规模:5000平方米

(5)建设项目规划:地上,40000平方米

(6)用地规划要求:限高18米

(7)周边现状:东侧为市委市政府,南侧为军事用地,西侧为20米宽道路,北侧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参考答案』(题目要求提出规划意见供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建设项目不应仅提出否定意见,还应提出建设性的选址意见)

(1)拟建办公楼属于公共设施,现选址用地位于市政设施用地内,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2)该项目容积率指标过高,建设规模过大,超过该用地可容纳的建筑容量;

(3)该用地与周边道路联系不便,现有道路不能有效疏解建设项目所吸引的交通量,容易导致交通拥堵,对周边用地出行也会产生影响;

(4)建设用地周边有保密机关,不宜安排涉外建设项目,应按照保密规定征求相关意见;

(5)建议:该建设项目在统一规划的涉外办公区域内选址。

小结:考虑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控制指标、交通情况、相邻地区用地现状。

案例2: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选址

某市一所完全中学是百年名校,为该市教育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其位于该市古城内,校园用地面积极度紧张且没有扩展空间,优良教育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古城保护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为既有利于保护古城,疏解城市功能,又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该中学高中部迁出古城,择址新建寄宿制外国语高级中学,新建学校按4500人的规模规划,用地80亩。

为此,该学校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并提交了4个规划用地选址意向方案:

(1)城市西南部万山东侧某企业拟搬迁用地。

(2)规划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地区,紫贞公园西侧的用地。

(3)城市北部新区,城市快速路南侧用地。

(4)汉江江心洲内一处用地。

鉴于该项目为市重点工程,依据地方相关规定,城市规划老师咨询委员会对4个选址方案进行专题咨询论证,意见如下:

(1)万山东侧的某破产工业企业用地方案

优势:主要是基地西依万山,北临汉江,环境优美宁静。

劣势:主要是基地内现状建筑工业和住宅建筑密集,拆迁量大,建设成本极高,城市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新建外国语高级中学经济上可操作性差。

(2)紫贞公园西侧用地方案

优势:①临近城市干道与城市公园,交通便利,环境优美;②周边已形成部分居住小区,各种配套服务设施较为完善;③地势平坦,拆迁量小。

劣势:该方案用地位于规划的城市综合性公共服务中心,未来土地增值潜力巨大,在此建设占地较大的寄宿制外国语高级中学既不符合规划要求,又不利于集约土地和充分发挥土地价值。

(3)北部新区邓城大道以南用地方案

优势:①北邻城市主干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②自然环境优美,地势平坦,拆迁量小;③符合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外国语高级中学建设还有利于带动城市北部新区发展。

劣势:①基地位于城市北部新区待开发用地,目前周边配套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欠缺,但对寄宿制中学影响不大;②该基地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4)江心洲用地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将江心洲定性为城市绿心、生态绿岛,且是汉江行洪区。外国语高级中学在此选址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洲岛的功能定位不符,且影响城市防洪。

老师咨询委员会结论:原则支持该中学高中部迁出古城择址新建,在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后,推荐方案(3),即北部新区用地方案。市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前征求了文物部门的意见,文物部门同意在此选址,但建设前必须先进行文物勘探。

小结:考虑土地区位价值、建设成本(经济性)、交通状况、配套服务设施水平、生态环境、防灾、公共安全及文物保护等要求。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符合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建设规模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

综合老师咨询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同意该项目选址北部新区邓城大道以南,用地规模51424㎡,建筑规模控制在27000㎡以下,建设前应先进行地下文物勘探,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考查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案例3:某市图书馆选址

某市有一大型图书馆,拟从现占用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迁出,市文化局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择址新建一座现代化的大型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5~6万平方米,图书馆应设有观览厅、多功能厅、报告厅和较大的库房,并要求场地干燥,不能靠近易燃易爆地区,又要便于市民前往。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结合项目特点,规划部门还重点考虑:(符合规范,注重前瞻性)

(1)该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图书展览用地内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符合要求)

(2)考虑到城市西北部已有一座同类型的国家级文化设施,所选新址不宜与其毗邻或过近。(避免造成低效率重复建设,协调两者文化职能分工)

(3)为方便市民前往,宜选在交通可达性好的地区。

(4)要求场地干燥,应选在排水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

(5)为方便服务市民,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宜靠近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距离高校、文化研究机关等较近则更为有利。

(6)建设规模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

(7)为支持公益设施建设,尽量降低选址征地、拆迁成本。

综合以上分析,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同意在该市东南部交通比较方便的图书展览用地内选址建设市级图书馆。按照该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此类文化设施的容积率不宜过高,应不超过2,拟征用地约3.5h㎡,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目前该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随着城市发展该地区交通和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服务人口不断增加,充分发挥了该文化设施的功能,社会反响较好。从这个实例中说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时,在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的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使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案例4:某市体育馆选址

某市经依法批准的体育中心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预留兴建一座市级体育馆,建成后将满足国家级篮球、乒乓球、羽毛球、体操等体育项目比赛场地要求,并为该市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提供场地。根据即将举办全省运动会的需要,市文化体育局拟启动该项目建设,并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

市体育馆为规划的体育中心二期工程,具体位于长虹路以西、七里河路以北,用地规模58243㎡,基地现状有少量农房,其余地方主要为水塘和一般农田,地势平坦,用地条件较好。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建设规模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

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同意该项目在城市体育中心规划预留位置选址定点,用地规模58243㎡,建筑规模控制在21000㎡以下,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案例5:某市110kV变电站选址

某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输变电系统,增加区域供电能力,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拟在城市主干道春园路沿线兴建一座ll0kV变电站,用地规模约3000平方米,变电站进出电力线沿城市主干道春园路布置。

该用地位于一个居住小区的空地,北面、东面都是多层住宅,西侧有一处锅炉房,南侧临小区游园。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结合项目特点,规划部门还重点审查了:

(1)变电站的选址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

(2)变电站的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

(3)变电站选址和进出线是否满足城市防灾和公共安全要求。

经过审查,变电站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距离周边建筑和构筑物间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可以保证周边建筑和构筑物的安全。但是该项目由于涉及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划部门在作出正式选址决定前对选址方案在小区内发布了听证公告,并根据居民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

规划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变电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选址依据作出说明,省电力公司和市环保部门对变电站的安全、环保等相关问题和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出具了正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除了居民对变电站建设的顾虑。

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公告与听证

听证会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听证笔录,决定同意该变电站在春园路南选址定点,用地规模3000㎡,建筑规模控制在2500㎡以下,要求建设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周边安全,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案例6:某市火电厂选址

某国家大型电力企业拟在某市投资建设一座大型火电厂,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拟选址城市东南部能源建材工业组团内,距离城市中心地区15km。选址地段东临汉江,西接207国道和焦柳铁路。规划总发电量将达到7200MW,总用地面积约270h㎡。

火电厂主要面向区域输送电力,同时经500kV输电线进入城市变电站,向城市提供部分电力。电厂计划分四期建设,电厂一期工程2×60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规划总用地面积47h㎡,包括主厂房、泵房、储煤场、尾水综合利用等项目:该工程以汉江为水源,灰渣运至附近灰场。依托焦柳铁路线,计划修建电厂铁路专用线,发电燃煤主要依靠铁路运输,同时利用汉江航运作为补充。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结合项目特点,规划部门还需重点考虑:

(1)区域电力基础设施的布局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

(2)选址位于汉江下游和城市的下风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

(3)选址位于城市东南部能源建材工业组团,用地条件较好,能够满足火电厂远景发展的需要。

(4)该项目选址紧邻焦柳铁路和汉江货运码头,具有良好的对外交通运输条件。

(5)汉江为火电厂提供了充足的冷却水源。

(6)附近山体非景观敏感区可以提供灰渣排放和处理场地。

(7)汉江防洪堤可以使该地区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确保电厂的防洪安全。

(8)火电厂大量高压输电线路布局要求不会穿越城市中心地区。

(9)火电厂距离城市中心约15km,周边主要是农田和少量村庄,能够满足城市安全需要。

(10)除必要的项目配套设施以外,公共服务和生活居住等设施规划在其他临近城市组团解决。

综合以上分析,市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同意火电厂选址城市东南部能源建材工业组团内,电厂一期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47h㎡,并预留远期发展用地。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属重大建设项目,须上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案例7:某市天然气城市门站和储气罐站规划选址

某市为配合西气东输工程,完善城市能源供应结构,建设单位持该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选址申请,需要选址新建一座天然气城市门站和两个天然气储罐站。天然气城市门站的用地面积约2h㎡,储罐站的用地面积约4h㎡。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结合项目特点,规划部门还重点考虑:

(1)天然气长输管道从城市的西南方向接入,城市门站作为城市天然气管道的起点应安排在城市的西南部。该市的城市正南方向已有现状天然气长输管道接入,规划天然气管道与现状天然气管道之间需要安排连接管道和一个储罐站。

(2)从城市空间布局方面和供气需要、平衡用气负荷出发,城市东北部需要安排一个天然气储罐站。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的西南部、南部和东北部已预留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防火、防爆和使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与消防、市政、设计部门共同研究,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同意天然气城市门站和一个储罐站选址于城市西南部和南部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内,另一个储罐站选址于城市东北部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内,并向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知识点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重要考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从规划上许可用地的法律凭证,保证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是建设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

以划拨方式(划拨土地主要用于保障社会公共事业用地)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用地范围明确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规划条件),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方式(2种方式)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④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

⑧1/500地形图;

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或者地方规划管理规定需要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依法不需要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2)公告与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③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④依法举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批后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变更与延续

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审查要点:

①审查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②复核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

③复核建设用地性质、范围是否符合选址意见书要求(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④复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附具规划条件,其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此前拟定规划条件(出让用地项目)。

⑤审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

⑥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规划条件和各部门要求(建设项目需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⑦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操作要求

①确定建设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和面积,划定用地红线图。

②确认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

③将规划条件并作为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正式核发。

4.规划许可中各部门的协调

(1)环保部门:对于以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须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又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建必备材料。

(2)文物保护部门:

——对于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文物保护单位或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将文物部门批准的保护措施和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对于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可能埋藏有地下文物尚未完成勘探的,应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将“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前须完成文物勘探,发现文物的须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等”纳入规划条件,并将文物部门批准的《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条件。

(3)卫生部门:对于位于自然疫源地或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结论作为用地规划许可必备条件。

(4)绿化部门: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将需保留和保护的古树名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知识点7:建设用地拟定规划条件(重要考点)

规划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是贯穿规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重要线索,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行为有效实施控制引导的核心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1.拟定规划条件的阶段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一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标明拟出让的地块、范围以及提供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到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颁发给建设单位。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后,到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规划条件,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颁发给建设单位。

2.拟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1)城市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4)各类专项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3.拟定规划条件应遵循的原则(11项原则)

(1)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3)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保护自然生态资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市人文内涵

(6)加强城市设计内容,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7)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8)注重相邻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9)注重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

(10)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城市安全

(11)区分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机制

4.规划条件的内容

(1)用地情况:包括用地性质、边界范围(包括代征道路及绿地的范围)和用地面积。

(2)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人口容量(指导性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控制等。

(3)建筑退让与间距:建筑退让“四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紫线,建筑间距、日照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协调。

(4)交通组织:包括道路开口位置、交通线路组织、主要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衔接、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库)的配置及停车位数量和比例。

(5)配套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设计:建筑形态、尺度、色彩、风貌、景观、绿化以及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雕塑环境景观等要求。

(7)公共安全:满足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8)其他特殊要求:如地段内需保留和保护的建筑和遗迹、古树名木,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其他特殊审批程序要求等。

5.规定性和指导性条件

(1)规定性条件(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的):一般包括用地范围、土地性质、开发强度(不包括人口容量)、环境指标中的绿地率、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交通组织、相邻关系、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四线”管制、公共安全等内容。

(2)指导性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量遵守的):一般包括人口容量、环境指标中的绿化覆盖率和空地率、环境景观、城市设计等要求。城市设计一般依据城市设计导则拟定,不排除在特殊地段(如历史保护地段)某些城市设计条件上升为规定性条件。

案例分析题——规划许可条件拟定

两大类问题(两种不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常出现:学校、文体设计、道路设施。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案例1: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条件拟定

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用地属于划拨土地,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符合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决定按程序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拟定规划条件如下:

(1)用地情况

用地性质:中学用地;边界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用地规模:51424㎡,(含代征城市道路面积4425㎡,公共绿地面积3114㎡)。

(2)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0.55,建筑密度<20%,绿地率>40%,建筑高度<40m;

总建筑面积<27000㎡,人口容量:4500人(师生总数)。

(3)建筑退让与间距

汉江北路绿线控制20m;

建筑退让西侧110kv高压走廊30m;

建筑间距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条形建筑间距比>1:1.2。

(4)交通组织

道路开口:距离道路交叉口>50m;

机动车停车位按0.5-0.8个/100名学生设置。

(5)配套设施

配建垃圾收集点、公厕。

(6)城市设计

建筑色彩:浅色调,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现代建筑风格,规划及建筑设计应体现学校特色。

(7)公共安全

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栓,符合抗震、人防相关要求。

(8)其他要求

规划与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老师咨询委员会。

案例2:某市体育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规划条件拟定

某市体育馆用地属于划拨土地,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符合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决定按程序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拟定规划条件如下:

(1)用地情况

用地性质:体育用地;边界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用地面积:58243㎡,(含代征城市道路面积19543㎡)。

(2)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0.5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40m,总建筑面积<21000㎡。

(3)建筑退让与间距

退城市主干道50m,城市次干道10m。

(4)交通组织

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0个,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停车库;机动车严禁在南侧城市主干道开口,南侧临城市主干道设置公交车停靠站。

(5)配套设施

配建消防栓、垃圾收集点。

(6)城市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特色。

(7)公共安全:出入口和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8)其他特殊要求:规划与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老师咨询委员会。

案例3:某商住楼项目规划条件拟定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某房地产公司参加土地拍卖获得一宗居住用地,在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具规划条件)以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规划条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用地情况

用地性质:住宅配套商业、办公;边界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用地面积:51522㎡,(含代征城市道路面积10528㎡)。

(2)开发强度(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率<3.5,建筑密度<44%,绿地率>25%;

建筑高度:综合楼18层<70m,裙楼4层<22m,住宅19层<60m。

总建筑面积<142000㎡。

(3)建筑退让与间距

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长虹路及人民路不小于10m,后退交叉路口不小于15m;

与南侧相邻住宅间距>20.4m,与东侧相邻建筑间距>14.0m。

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4)交通组织

道路开口:长虹路道路开口距离交叉口>50m,人民路开口距离交叉口>30m;

机动车停车位:住宅按照0.3个/户配置,商业按照0.3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停车位分开设置,商业地面停车位>40个,住宅地面停车位>42个。

(5)配套设施

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可以结合其他公建);社区幼儿园:6班>1400平方米 卫生站>300平方米(可以结合其他公建);配建消防栓、垃圾收集点、公厕。

(6)城市设计

现代建筑风格,浅色调,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临街建筑设计方案须考虑广告位设置,并应符合广告位设置地方技术规定。

(7)公共安全

须按照人防部门的具体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项目符合各项城市规划要求,决定按程序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案例4:某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拟定

某建设单位通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得某城市中心区两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两地块面积共46h㎡,规划性质为住宅和公建,建设总量控制为住宅60万㎡,公建40万㎡。该地段西侧、北侧为城市公园,东侧为市级体育设施。地块南侧和东侧临城市主干路,西、北两侧为城市次干路。城市干路围合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为85h㎡,其中已建成三个居住小区,分别位于该地块的南侧和北侧,已按小区规模安排了配套设施,并已有一所中专学校。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了该两地块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地情况

用地性质:住宅配套公建;

边界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用地面积:46h㎡。

(2)开发强度

总建筑面积<100万㎡(其中住宅60万㎡,公建40万㎡);

容积率<2.2,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

建筑高度:住宅多层为主<18m;以中高层为辅<27m;独立公建<24m;

人口总量:1.2万人(指导性指标)。

(3)建筑退让与间距

建筑后退城市干路10m,拟建地块里新建建筑应考虑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4)交通组织

结合现状统一规划居住区级道路系统,东侧城市主干道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住宅停车位按照0.5个/户配置,公建停车位按照0.4个/100㎡。

(5)配套设施

公共设施:按照居住区规模要求配置居住区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

市政设施:配建消防栓、垃圾收集点、公厕。

(6)城市设计

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体量不宜过大,色彩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小区内部绿地和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公园建立联系;

充分考虑城市干路沿线景观以及与市级体育设施之间的关系。

案例5:某市旧区改造规划条件拟定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在某城市中心区进行旧区改造,建设商贸、办公建筑项目。该地段西侧为风貌性建筑,集中成片,并有小游园一处,现已批准公布为“保护近代西式住宅风貌为主的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拟改造规划可用地面积约3h㎡,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其中有几幢可保留的风貌建筑(基地现状详见附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研究后,认为该申请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符,但在改造中必须严格有效控制,为此拟出了修建性详规的部分规划设计条件:

(1)用地情况:规划性质、边界条件、规划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强度(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

(3)建筑后退要求。

(4)市政设施和公建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

(5)交通组织:人流、车流出入口和停车场地的设置要求。

(6)遵守事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的时限、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及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申报须符合的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某旧区改造地段示意图

后经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后发现,初步拟定的规划条件给定内容有缺失,应当补充如下内容:

(1)应当具体给出拟改造地段内需要保留和保护的建筑(城市旧区改造中常涉及的问题)。

(2)规划条件应补充建筑限高,由于有历史保护建筑,该区域建筑限高为15m。

(3)环境指标也是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而初审时未给出绿地率、公共绿地等环境指标,应当予以补充;该地块绿地率需>30%。

(4)城市设计的要求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有所体现,需要补充对新建建筑的风格、色彩及材质的控制要,建筑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历史保护建筑有所呼应,材质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或者其他现代材质,尽量采用坡屋顶建筑。

(5)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要求,应当要求拟改造地段内道路与历史街区有所联系。

案例6:某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规划条件拟定

某市城市中心区北部通往北郊高速公路的一段城市道路(即榆定大街)因为过于狭窄,既不便于两条东西向城市干道之间的南北联系,又不便于从城市中心区直接与高速公路连接,急需改造。改扩建工程(定德立交-榆杨立交)规划设计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老师论证,现提出要求如下:

(1)工程范围:

该工程南起定德立交,经定德路、青山寺路至榆杨立交,与高速公路相接。道路全长2.15km,工程内容包括对现况榆杨立交和定德立交的改造。

(2)设计标准:

榆定大街规划为城市快速路,主路设计车速为80km/h,辅路设计车速为40km/h,匝道设计车速为50km/h。

位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的桥梁及与之相通的匝道桥采用城市A级荷载标准,其余次干道的机动车桥采用城市B级荷载标准。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桥下净空不小于4.5m,定德路立交桥下净空不小于3.75m,非机动车道桥下净空不小于2.5m,掉头孔桥下净空不小于3.75m,

(3)横断面布置:

榆定大街全线规划红线宽为70m。定德路以北道路横断面形式为六幅路,中央分隔宽1.5m,两侧主路机动车道各宽11.25m,各3条机动车道;两侧主辅路分隔带各宽1.5m;两侧辅路各宽7.5m,各2条机动车道;两侧辅路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带各宽1.5m;两侧非机动车道各宽4m;非机动车道外侧为3~5m宽的人行步道及绿化带。

定德路以南道路横断面形式为四幅路,中央分隔带宽1.5m;两侧主路机动车道各宽11.25m,各3条机动车道;两侧主辅路分隔带各宽1.5m;两侧辅路各宽11m,各3条机动车道,两侧各设3~5m的人行步道及绿化带。

(4)纵断设计:

主路最大纵坡为3.5%,最小纵坡为0.3%;辅路最大纵坡为3.5%,最小纵坡为0.3%;匝道最大纵坡为4%,最小纵坡为0.3%。

(5)结构设计:

主路及立交匝道结构总厚为75cm。

辅路路面结构总厚为62cm。

(6)立交桥设计:

榆定大街上的青山寺路和定德路的两座立交可设计成菱形方案,并均可采用榆定大街上跨形式。本次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同时对定德立交及榆杨立交进行改建,两座立交均增加由西向北、由东向北的定向匝道,匝道宽度为7.5m。

(7)结合公交停靠站的布设建设人行过街通道的问题:

根据停靠站的布设应新建人行过街通道4座,通道净宽5m;在定德立交东侧设人行过街天桥一座,天桥净宽3m,南定东路、南定西路的主路两侧新建两处公交停靠港湾。

现况地下通道加长2座:榆杨立交东侧过北安东路地道,因北安路北侧辅路调整,需向北侧加长。榆杨立交南侧下穿榆定大街地下通道,因榆定大街东西主辅路调整,需向东西两侧加长。

(8)其他规划要求:

1)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要求,应系统地安排无障碍设计,包括新建人行通道。

2)榆定大街道路的附属设施,步道砖的图案、颜色、照明灯具的选择,栏杆的形式,公交站棚的设计等应与该大街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3)应核实改扩建道路内是否有古树需要迁移和保护。

4)其他要求:

①定德路以南榆定大街西侧道路应结合该地区开发强度及定德西路的出行条件适当增加道路宽度。相应在南定西路北辅路应适当展宽。

②关于匝道桥梁设计,其结构应尽可能减薄。定德立交两条匝道布墩位置及基础处理与地铁顶部之间的配合问题,请设计单位协商地铁公司研究解决。

③保留并改造定德立交西侧南定西路人行过街天桥一座。定德立交东侧东路拟建人行过街天桥位置,请设计单位与市规划、交通和市政工程部门研究解决。

④步道铺装宜采用防滑步道砖。为防止机动车占用步道停放,步道宜采用高路肩,或者设置禁止机动车上步道的相应设施。

⑤请设计部门根据地质勘察资料核实道路结构设计。必要时,结构设计方案应邀请有关老师论证,以保证道路和桥梁的安全。

⑥青山寺路、定德路立交,在确保管线埋设并结合地下水位的情况尽量降低主路的高度。

⑦立交下的道路排水设施以不设泵房为宜。

知识点8: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重要考点)

1.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的涵义

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前必须进行的技术审查,视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阶段,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

通过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既可以有效减少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反复修改和重大调整,又有利于提高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规划方案:一般指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的规划条件而作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布局安排。

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一般遵循的原则

——对于用地规模不大的建设项目和单体建筑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工程设计方案合并审查;

——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或可能涉及周边单位公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控制的成片建设地段,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方案,经人民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2.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程序

(1)申请与受理

重要地段项目根据地方规定需要进行老师咨询论证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应当组织老师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加以修改完善,然后方能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

申请

——申请方式(2种)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①《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④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老师咨询(评审)意见(根据地方规定需要的);

⑤日照分析报告(根据地方具体规定需要的);

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地方具体规定需要的);

⑦经文物部门审批通过的文物勘察报告(根据规划条件要求的);

⑧规划与工程设计方案(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资格章,份数、规格符合规划主管部门要求);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申报规划与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受理通知书》;

③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2)公告与听证

①规划与设计方案在经过初步审查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规划与设计方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审查决定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②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③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④《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 84号)。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提交局(委)业务会审查通过后,最后由规划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根据相关规定,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应上报。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对于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规划与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②过审查的规划与设计方案,颁发《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

批后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批复以后,应当将批复方案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时限

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要地段项目须进行老师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其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根据地方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其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时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送审要求和审查要点

送审要求

①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单位的规划编制说明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②旧城区内的危房改造项目,应提供现状树木情况调查及名木古树的保护说明,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措施的批复等文件;

③如果方案是经过设计招标或者是方案征集的,应该提供设计招标文件或方案评标或评审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④应包括图纸目录、总平面图、交通组织图、绿化系统图、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彩色效果图;

⑤总平面图的要求:以现状1:500地形图为底图,按照国家制度、技术规范绘制总平面图;标注用地边界折点的坐标,相邻道路红线和道路名称、宽度,申报项目与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申报项目和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列出用地平衡表、配套设施明细表、建筑面积明细表和其他技术指标;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⑥立面图的要求:建筑总高度,建筑外立面的材料及色彩;

⑦模型的要求:环境关系模型,修建性详细规划模型。

审查要点

①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②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是否与图件一致;

③规划方案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④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布局是否合理;

⑤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方面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送审要求和审查要点

送审要求

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筑用地位置图,建筑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透视图,重要建筑还应有周围环境图及其模型,设计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等。

审查要点

①方案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②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和图、件是否统一;

③方案的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红线规定的范围及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间距和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绿地和室外停车场的布置是否合理;

④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规模、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室内外停车数量、绿地率、安全卫生等技术指标的要求;

⑤建筑和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布置是否符合合理交通组织的要求;

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⑦建筑的艺术性以及和周围空间环境的协调。

(3)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送审要求和审查要点

送审要求

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管线建设范围内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2000;管线用地图;管线平面布置图、竖向位置图;管线的相关设施的布置图;设计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

审查要点

①方案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②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和图、件是否一致;

③方案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地段能否得到彻底解决;

④各管线之间的竖向位量的协调情况;

⑤方案对市政管线穿越道路、桥梁、地铁、河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当;

⑥市政管线的有沟敷设和直埋敷设的标高、深度、坡度、覆土厚度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⑦市政管线的相关设施设置是否得当;

⑧市政管线对城市发展特别是对近期发展的地区,是否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作了预留接口位置设计和预埋管线的安排;

⑨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要求,如为了敷设管线是否需要中断交通及其临时措施等。

(4)市政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送审要求和审查要点

送审要求

建设单位送审设计方案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市政交通工程建设范围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2000),工程设计总平面图,道路工程的纵断面、横断面图,其他交通设施的平面、立面和剖面图(一般比例为1:500~1:2000),设计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如老师论证报告等)。

审查要点

①方案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验证其设计资质证明;

②方案的图、件是否符合出图手续,方案的说明和图、件是否一致;

③方案的总平面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如果涉及拆迁,拆迁方案是否落实;

④纵断面、横断面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要求,各种管线的位置是否得到合理的保障;

⑤道路通过的地段及其相邻地面对文物保护单位有无影响,对有影响的采取什么措施加以保护,对名木古树有无影响,如何保护;

⑥与道路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设施,其高度、宽度、净空、坡度、照明、保护措施等是否与道路相衔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⑦道路建设是否考虑分期建设,是否为以后拓宽留有余地;

⑧道路绿化如何考虑;

⑨对有些城市道路的改造、扩建是否需要进行城市设计,对道路两侧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⑩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要求,如中断交通后如何采取临时交通措施等。

(5)操作要求

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决定是否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地方规划管理规定已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规划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的,此阶段仅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

城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景观风貌区、重点发展建设区等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报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其他情况的建设项目规划与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4.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中各部门协调

(1)园林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人防部门(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3)文物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案例分析题

案例1:某市级医院规划方案审查

某市中心有一座市级医院,地处两条交通繁忙的城市干道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为0.48公顷。医院为改善门诊条件,决定将位于转角处的2层门诊楼改建为6层门诊楼,并提出了医院改建总平面图。改建后全院总建筑面积为14000平方米。

请分析:这个规划在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安全防火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示:

①该市医院建筑的规定停车泊位可按0.5辆/100平方米计算;

②不涉及建筑高度、体型、容积率、后退红线等其他问题。

审题结果整理

总平面布置:干道交通繁忙病房楼临街和停车场

交通组织:停车位0.5辆/100平方米 停车位26个,车辆入口分别距离路口20米和60米,门诊入口正对路口

安全防火门诊楼与办公楼5.4米

『参考答案』

(1)病房楼临街和靠近停车场,易受干扰

(2)停车泊位不足

(3)车辆出入口距离路口过近,影响干道交通

(4)门诊入口设在路口,影响交通

(5)门诊楼与办公楼距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案例2: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园规划方案审查

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取得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条件的内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核实了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备,规划与工程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方案的图纸和说明齐备,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划条件,对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该项目规划容积率0.54,建筑密度20%,建筑高度19.1m,总建筑面积20790㎡,符合规划条件,但是机动车停车位不足需要增加;绿地率28%未达到规划条件30%。为此,需进一步修改规划方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了《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案例3:某市体育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某市体育局取得了市体育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条件的内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核实了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备,规划与工程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方案的图纸和说明齐备,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 84号)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划条件,对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各项指标符合规划条件,但是未按照规范要求设计环形消防通道,为此,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了《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某市体育馆方案总平面图

案例4:某商住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部门在正式受理以后,核实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备,规划与工程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方案的图纸和说明齐备,深度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划条件,对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发现如下问题:

(1)建筑面积152600㎡,超出规划条件142000㎡(7.5%)。

(2)建筑密度45%,超出规划条件44%。

(3)住宅24层建筑高度73m,超过规划条件70m。

(4)绿地率26%,未达到规划条件30%。

(5)停车位总量符合规划要求,但是临街商业裙房地面停车位不足40个。

(6)方案中幼儿园缺少南向活动场地,需要减少南侧水面,扩大铺装活动场地。

为此,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了《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削减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条件<142000㎡。

(2)相应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必须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3)调整裙房平面布局,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3号楼不符合该规定。

(4)降低建筑高度,使得建筑高度符合规划条件<70m。

(5)增加商业裙房地面停车位。

(6)调整幼儿园南侧水面,保障幼儿园具有朝南的活动场地。

某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案例5: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某宾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某项目位于某市风貌建筑保护街区内的城市次干道与城市支路的交口处,总用地面积为2016㎡,用地性质为办公建筑,除按有关规范规定之要求外,该地块还提出以下规划条件,即建筑限高12m,容积率不大于1.4,建筑密度不大于35%;建筑间距应满足:南北向大于新建建筑高度的1.5倍,东西向大于新建建筑高度的1.2倍;建筑风格要求与周边现有建筑相协调,屋顶须采用坡屋顶形式。

建设单位将该项目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了《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1)用地性质不符:批准用地性质为办公,申请方案为餐饮,与用地性质不符。

(2)建筑高度超高,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为12m,而方案的建筑高度为13m,超出要求。

(3)出入口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在两条道路交口处。

(4)建筑间距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南北向间距如按图2-16所示h=13m计,其间距应为19.5m,现仅为15m。

(5)由于该地段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内,应当采取坡屋顶形式,设计屋顶为平屋顶,不符合条件要求。

(6)方案容积率为1.55>1.4,不符合条件要求。

(7)方案建筑密度为46.6%>35%,不符合条件要求。

案例6: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某市在市区西南方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工程拟分期建设。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一期设计方案审查。该工程占地面积24h㎡,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量为20万m3/d,最终规模达到污水处理能力35万m3/d,处理后水质达到二级水体标准。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1)同意该工程总平面布置。生产管理区布置在厂区的西南角,其北面为二级污水处理区,两区之间应为绿化隔离带,厂区东侧为预留中水处理用地。工程总建筑面积为8648㎡,其中生产用房为4125㎡,非生产用房为4523㎡(其中综合办公楼为2410㎡)。

(2)同意该工程的结构设计。生产管理区的建筑为砖混结构,水处理区的构筑物应为现浇混凝土结构,抗震裂度设防为8度。

(3)同意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和污泥处理工艺设计。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延时曝气氧化沟活性污泥法,2座污泥浓缩池直径各22m,污泥停留时间不能超过1d。

(4)同意该工程的电气系统设计、自控仪表设计和机械设备、采暖通风、防火等设计。

(5)据此意见进行施工设计和办理有关手续。

据此,市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了《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

知识点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重要考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涵义

(1)建设工程涵义

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三大类。

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在建成后,出现频繁改建或者必须拆除等情况,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市政交通工程的位置与功能在城乡规划中都有明确的定位,只有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建设,才可能充分发挥其在整体交通系统中应有的功能;

市政管线工程的施工会对道路交通、相邻管线、行道树等产生较大影响,需要通过规划对各类管线进行综合协调,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涵义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的作用: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符合法定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作为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的前提。

2.建设工程许可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方式(两种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⑤《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

⑥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⑦建筑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师资格章);

⑧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政交通或管线工程项目: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④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市政交通或管线工程设计方案;

⑤市政交通或管线工程施工图;

⑥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依法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审批)可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2)公告与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②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③批准的规划与工程设计方案及批复。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批后公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变更与延续

建设单位要求变更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建设工程许可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审查要点(5个方面)

①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是否完备,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规范和规定要求。

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地方相关技术规定。

(2)操作要求

①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划定建筑工程红线图。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当在地形图上标明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关系。

4.许可中的各部门协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1)环保部门

(2)消防部门

(3)人防部门

案例分析题

案例1: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发放《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取得《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继续深化设计方案,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等手续后,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一期工程教学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已达到规范和规定要求并符合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让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划条件。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园一期工程建筑工程红线图

案例2:某商住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并取得《规划与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等手续,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建设主体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材料齐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已达到规范和规定要求并符合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划条件。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某商住楼项目建筑红线图

知识点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中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环节,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现场审核。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对于未按法律规定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和保管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城市建设档案之一。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

——申请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③建设工程竣工图;

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图和测量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或者项目不具备规划验收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并发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补证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2)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应当组织竣工规划验收,依据规划条件和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对照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图,进行现场核实。

(3)审查与决定

审查依据

①规划条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③经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图。

审查与决定程序: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4)颁发与公开

证件颁发

①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和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发放《不予规划验收决定书》,并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②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和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十日内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

批后公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决定以后,应当将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竣工资料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是一项行政许可或审批,其审查时限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审查要点

①建设工程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②建筑物的布局是否符合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③建筑物、构筑物是否超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或发生移动。

④建筑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关系协调。

⑤根据建筑内部结构和平面布局判断建筑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⑥建筑立面和沿街界面是否符合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⑦建筑层高和建筑高度是否符合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⑧总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划条件和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总面积。

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配套公共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建成。

⑩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设施管线是否配置到位并与市政管线相衔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绿地率是否达到规划条件规定的指标,绿化是否已经实施到位。

道路开口方位、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库)的配置及停车位数量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部门经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需要保护的山体绿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遗存、古树名木等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需要拆迁建、构筑物和临时设施是否已经拆除到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2)操作要求

①总平面验收:建筑数量、位置、建筑退让、建筑间距以及相邻关系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②建筑单体验收:建筑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存在改变建筑性质的情况(住宅改变为办公、地下车库是否作为商业空间);

③配套设施验收: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卫生站、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消防栓、垃圾收集点、公厕等市政设施,以及配建的小区绿地、代建绿地是否实施,规模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机动车出人口方位、地面和地下停车位数量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符合经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图。

④指标复核:根据上述验收结果,复核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各部门协调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前提。

规划主管部门与房管、工商部门的协调。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不同,不能够相互替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重点内容在于建设工程建成后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工程施工图,侧重建筑总平面、相邻关系。建筑外部环境、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与衔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房管、工商等部门做好衔接与配合,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前提,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在未查处结案之前,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以该工程为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题

案例1:某商住楼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某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对一处商住楼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的过程中,发现规划条件要求配件的幼儿园没有按照经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没有独立建设,而是利用一栋住宅楼的二层作为幼儿园,此外,卫生站和社区管理用房也都没有达到规划条件规定的面积。为此,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发放《不予规划验收决定书》,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案例2:某市级体育馆竣工规划验收

某市体育馆施工完成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人员调阅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对建筑总平面、建筑单体以及相关指标复核等步骤,验收人员发现市体育馆主体建筑的建设与设计施工图相符,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但是机动车出入口的开口位置与规划条件给出的开口位置不符。

市体育馆西侧为城市支路,南侧为城市主干道,为避免对城市主干道的交通干扰,规划条件中给出的主要开口位于城市支路上,而建设单位将市体育馆的主要开口位于城市主干路上。此外,设置机动车停车位为150个,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的180个车位。鉴于该项目整改较易,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对市体育馆的开口位置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并增加机动车停车位,全部整改到位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

案例3: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竣工规划验收

某市外国语高级中学建设竣工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根据规划条件、经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通过现场核查,建筑总平面、建筑单体、配套设施和各项指标等均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

案例4:某市商业综合体竣工规划验收

某市中心商业区商业综合体竣工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商业综合体的竣工规划验收。验收人员在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商业综合体大楼的设备层层高由施工图中的2.2m增高为3m,准备将其作为商业经营面积,建设单位擅自将设备层移至地下一层,挤占了部分停车场的空间。为此,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发放《不予规划验收决定书》,要求立即整改,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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