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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23 14:25: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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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备考阶段,环球网校特整理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责任,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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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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