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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哪些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9-06-05 14:04: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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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更好帮助考生了解中级会计职称的有关知识点,让考生更了解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试内容和考点,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哪些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希望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提问:哪些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解答: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

无效的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

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二)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案例】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朋友。

【案例】假离婚、假转让第一套房。

【案例】为了得到北京户口,假结婚。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一)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要点提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例】: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前三个月不要工资,此项内容无效,但整个合同有效。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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