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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发布《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的实施方案》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02 10:45:55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浏览92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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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福建省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43号)要求,对(宁人社〔2019〕97号)附件2《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的实施方案》中“2019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作如下补充: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宁人社〔2019〕97号)。现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福建省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43号)要求,对(宁人社〔2019〕97号)附件2《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的实施方案》中“2019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作如下补充:

2019年下半年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从三级开始申报,具备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毕业证及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三级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者;

(四)在校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允许在二年级下半学期参加鉴定。

二、职业技能二级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二)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四)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五)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三、职业技能一级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二)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

以上条件中与此前文件标准不同的,以此份为准。2020年起,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仍以宁人社〔2019〕97号文件为准。

联系人:

宁德市职业技能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游小戍,2761982;

宁德师范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郭老师,2962071,13850387621。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抄送:市直有关单位,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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