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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9-07-16 09:26: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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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预习阶段开始,在预习阶段大家可以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作为自己的重点学习资料,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本文分享个人所得税内容,请考生认真学习。

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1、任职、受雇、履约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2、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开展

3、财产出租 在中国境内使用

4、转让财产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5、特许权 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6、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中国境内单位组织和个人支付

7、利息、股息、红利 从中国境内取得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配套习题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所得来源地确定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财产租赁所得,以财产所有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A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C.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而非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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