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第五章第二节财产转让所得
更新时间:2019-07-18 1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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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财产转让所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20%
3、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4、所得来源
“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
以各种形式“转让股权”
终止投资各种名目的回收款项
收回转让股权:
股权已作变更、收入已实现时确认转让所得
转让行为结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
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转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回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限售股
购置债权后,主张债权取得的所得
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
【注意】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注意】除“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外,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房屋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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