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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

更新时间:2019-07-21 08:1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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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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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

4.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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