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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辨

更新时间:2019-07-24 13:10: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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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辨”,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总

票据权利与抗辨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补救: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③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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