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19-07-26 13:53:0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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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赠与合同”,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赠与合同
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要求: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
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除了法定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给付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对于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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