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三章

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三章

更新时间:2019-09-11 10:54: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2收藏52

中级经济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2019中级经济师备考中,环球网校分享的“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三章”以下介绍了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章节考点归纳供大家参考,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中级经济师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汇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2019年中级经济师备考中,为避免考生错过中级经济师考试,环球网校特推出“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一经预订,届时环球网校会为大家推送2019年中级经济师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提醒,确保大家顺利参考!

小编分享的“2019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重点归纳:第十三章”供大家参考,以下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经济师备考精华资料,点击以下“资料下载”即可免费获取哦!

中级经济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刘洋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经济师资格查询

中级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