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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2020-11-20 12:58:2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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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小编为大家分享“2021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划报考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的小伙伴们,要尽早开始备考哦,备考时间越长,高经考试通过的几率就越大哦,今天为大家带来的高级经济师预习知识点是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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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收入额:工资薪金的10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56%。

2.基本费用扣除:6万元/年。

3.专项扣除: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4.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5.其他扣除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6.专项附加扣除(共6项)

(1)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享受该扣除。

(2)继续教育

①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年定额扣除。

(3)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定额扣除标准:

①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其他城市:1500元/月。

②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1100元/月;不超过100万(含):800元/月

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有自有住房。

【注意】

①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境内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6)赡养老人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二、经营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四、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注意】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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