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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2-14 13:33:36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浏览19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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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发布“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备考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可以参考学习使用。更多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考点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料汇总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从事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并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中。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中止审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3-12个月内对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3-12个月内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册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或予以处罚:

(一)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中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差错;

(二)基金注册申请材料与合同填报指引存在明显差异,且未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选择指定报刊,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相关风险,未在基金名称中显示核心特征或期限;

(五)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自主信息披露服务的要求;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履行置备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基金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项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且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能保证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三)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间或指定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清算报告未经审计、未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即予披露。

第四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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