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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2-27 15:14: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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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进行中,环球网校小编推荐考生学习“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成功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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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将客户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二)未按规定将客户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四)占用客户保证金;

(五)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违反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管理相关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七)未按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或者未能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八)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十)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十一)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十二)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三)违反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或者资产管理业务,情节严重的;

(十四)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出现严重后果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

(十六)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七)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十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十九)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二十)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期货公司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职责,导致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对期货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材料、报告、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单独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规使用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投资入股,情节严重的;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在股权转让完成前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批准前,让渡或者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情节严重的;

(三)占用期货公司资产;

(四)直接任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损害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利益,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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