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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税务部门通知,再免一税你那里免除了没有

更新时间:2020-04-06 08:3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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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发布“会计实训:税务部门通知,再免一税你那里免除了没有”本文详细介绍部分行业车船税免征,及近期优惠政策如下

这里免征车船税政策来了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政策,部分行业车船税免征啦!

政策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川财税〔2020〕2号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 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 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 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 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 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 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 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 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 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2月12日印发

除四川外,这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政策:福建、河北

此外,还有很多地方也有相关政策!大家可以多多留意一下当地的税务部门官方网站!

这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又可以省一笔钱了!

疫情期间,税务部门不断送上“免”、“降”、“延”及时雨!

一起来看看吧↓↓↓

2、社保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个体户、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温馨提示:若企业2月份已缴医社保可申请退抵。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很多人问小编,这个政策是不是全国的?很明显不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同。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征服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所以,我们目前看到的房产土地两税的减免各地都是不同的,因为这是各地根据自己省份情况制定的。目前除了福建,四川,重庆、苏州、浙江、山东等地都有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策!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了!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延征期,延申报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6、延期缴纳税款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7、延期缴纳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8、延长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

抗“疫”有动力,在税务部门的这些“实招”帮扶下,中国的个体户、企业肯定可以很快的度过这次难关!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训:税务部门通知,再免一税你那里免除了没有,更多会计实务账务处理请点击“免费下载”按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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