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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20-05-26 14:26: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9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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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主要针对《税法》第二章考点做了整理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备考2020注会《税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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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3)扣缴增值税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具体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7)除(5)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的当天 ——
(8)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9)金融商品转让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10)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固定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解缴税款的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新增)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①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其他: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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