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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经济法》调整(删除、新增)内容: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0-06-04 09:57: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5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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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学习进行中,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今年教材调整部分,环球网校小编提示“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中级经济法》调整(删除、新增)内容:第六章”本文详细介绍了第六章删除、增加内容,发现今年教材变动真不少!有些章节直接删除,赶紧了解下新调整内容吧!

编辑推荐:2020年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辅导教材各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2020年度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页码 行数 调整内容
262 9 调整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个人除外)。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70 4 “税率为16%”调整为:“税率为13%”
270 6 调整为:税率为9%
278 4 增加:(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①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③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④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6)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第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第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第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第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②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⑤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⑥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①项第一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⑦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⑧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86 19 增加:41.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42.生产销售有机肥、农膜。
      43.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44.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288 7 增加:(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的税收优惠
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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