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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实训政策: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0-06-30 15:58: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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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网友们有关生育保险的咨询。今天,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集纳,这些权威解答,请收好——

01

网友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否需要单独参保、单独缴费?个人需要缴费吗?

权威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2017年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02

网友

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应该如何享受待遇?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权威解答

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方面的费用是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报销的,生育津贴出院后到参保当地提交申请即可。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03

网友

参加了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权威解答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04

网友

如果工作单位变更,如何接续生育保险?

权威解答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等文件规定,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05

网友

我市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

权威解答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

同时,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前述128天生育产假基础上,对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06

网友

我市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多少?

权威解答

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07

网友

我市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权威解答

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4号)明确:为确保参保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审核、发放待遇,同时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享受待遇原则,我市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变更为按月发放。

08

网友

新参保单位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涉及符合领取待遇资格前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并发症医疗费)、生育津贴如何享受?

权威解答

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09

网友

生育保险发生欠费后再补缴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权威解答

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于2017年合并实施,《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10

网友

如果因为职工所在单位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存在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权威解答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1

网友

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权威解答

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主要需提供以下资料:1.产前检查费用收据; 2.住院费用收据 ; 3.诊断书(剖宫产或顺产的证明)。

为尽量减少由参保人提供资料,报销中部分需要的资料信息由医疗保障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采取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共享信息不完整,仍可能需要向参保人核实,详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资料请咨询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

12

网友

出院时医院出具的资料遗失后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吗?如何办理?

权威解答

资料遗失,按照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后,可以报销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若出院时资料遗失需到医院去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的相关手续需要医院加盖鲜章,补办齐后再进行报销。

13

网友:

生育保险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是不是生育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都给予报销,报销的范围有没有限制?

权威解答

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单位:元)

人力资源实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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