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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0-07-17 14:35: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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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会计实训: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本文分享了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希望涉及到此税务处理的学员注意哦!

房地产企业是典型的高薪行业,很多会计都想进入房地产企业。但是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工作内容比一般企业会计工作内容也要复杂。一起来看看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

1、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缴纳增值税时: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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