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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0-07-22 17:38: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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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发布“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备考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可以参考学习使用。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习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1)公司型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方式是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公司法》约定的董事、股东、高管可能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体现资合的属性,股权转让不对基金带来直接影响,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规定,但限制相对较少。

份额持有人(股东)参与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方式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基金稳定性较强。

(2)合伙型基金:

有效合伙框架下,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的资金规模,对外不代表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大部分在合伙协议里约定经营范围,但但基金仍可能因违约责任或其他债务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被清算。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决策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3)契约型基金: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募集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

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体。在广义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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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内容为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2020年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点、思维导图,希望大家可以参考着复习,更多资料请点击文章下方“免费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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